信托是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通过专业的经营管理和灵活的法律安排,它将是非常有效的,并能够达到一系列的目的:
- 资产所有权的保密;
- 资产保护的加强;
- 保证业务和遗产有序地继承;
- 减低遗产税和其它 税收风险 ;
- 投资机会的最大化。
在建立信托时,委托人将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让渡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指示专为称为受益人的特定的人或公司之利益持有资产。
信托的建立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 资产保护
信托可用来减低税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资产规避未来债全人或某些民事诉讼。如果颁布不利的新法律,信托可以保护资产不被查封或滞留。
- 隐蔽个人财务
信托在匿名的基础上运作,因为资产的法律所有人为受托人。此外,委托人仍能对信托资产施加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即便他是受益人之一。
- 遗产税或继承税及税收规划
税收保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信托的最佳用处。离岸信托合法持有的信托资产在委托人去世后可以不必缴税,即使境内税收法律有所改变。
- 将商业资产综合成个人资产
现代离岸信托可通过灵活的组织构建给予受托人极大程度的资产管理的自主权。
- 适当的财富继承方式及保护家庭资财
对于处置家庭资产和家庭成员对其的个人权利,信托是一种相当有效的应用结构。死者去世后通常可能出现的结果是,财产立刻在继承人中分配。而信托可以保护财富不受分割。可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分配间隔。信托交由受托人管理,能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我们的团队拥有专业经验。汲取集体的智慧我们帮助客户设计从初级计划到具体执行的整个过程的信托方案。在规划构建信托的过程中,我们将保持高标准的服务,同时提供最佳的技术方案。
设立离岸信托有多方面的益处。依据客户对建立信托的目的,我们可以设立不同的信托结构以满足客户特定的要求。设立信托通常的理由有许多,比如:资产保存、承继规划、债权人保障、遗产税规划、税务规划和保密等等。
我们认为相当简单和容易管理的信托结构有两种: 1) BVI私人信托公司 (PTC) 和 2) BVI VISTA 信托 (VISTA)。
1) PTC 结构
PTC 信托结构如图中所示:
私人受托人允许作为受托人而无需持牌,当:
- BVI私人信托公司由家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员所有,并作为家庭成员为主要受益人的一个或多个信托的受托人。
- 代表一间公司或多间公司成立的BVI 私人信托公司为一个或多个信托的受托人。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私人受托人不可收受报酬,不管是直接的或间接的。
私人受托人无需持牌,也无需亲自在BVI。私人受托人从一开始应听取专业的意见,以保证作为受托人时,信托和附属公司(如果有的话)保持离岸。
- 根据1984国际商业公司条例在BVI设立一间公司 (PTC) 作为信托的受托人。
- 委托人是指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信托形式为受益人持有资产的人。
- 信托资产可以由PTC直接持有,或可设立另一间公司( BVI 公司 A )持有信托资产。
- 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须签署信托契约。并须要拟订一份意愿书,概述委托人关于委托的信托资产的意愿。通常意愿书会详述委托人在有生之年或死亡时受益人的权利。关于管理信托资产的意愿,委托人也会给予受托人明确的指导。
- 信托中还可指定一个保护人。保护人是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第三方,并同意受托人的某些行为。通常信托契约规定保护人的职责,这些职责只限于信托资产碰到的重大的交易或问题。大多数情形下,我们建议家庭成员或家庭的亲近朋友担任这一职位。
- 委托人不情愿转让资产的所有权给专业的受托人时,可以使用私人受托人。委托人可以推选董事成立自己满意的董事会。私人受托人的董事通常由拥有特殊知识的人士组成,特别是当信托拥有附属的营运公司。这样的董事会能作出迅速的决策,有利于促进信托的营运公司的业务。
- 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委托人可以推选他人在私人受托人董事会任职,这样可增加委托人的信心,确保当他去世时自己的意愿将得以正确执行。
- 若有新的董事选入私人受托人董事会,过程也远比委任一名新的 专业受托人要简单迅速的多。契约、连锁式补偿、律师费都可免去,因为董事的任命或免职是公司秘书的日常工作。
- 依据信托的多少,使用私人受托人的成本可能比使用专业受托人要少得多。
2) VISTA 结构
VISTA信托的结构如图中所示:
- 受托人必须是BVI持牌受托人
- VISTA只能持有BVI公司的股份
作为在私人公司的股份信托,VISTA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适用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资产类型。唯一可能直接以VISTA信托的形式持有的财产是BVI公司的股份 - 其它的委托人希望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资产,比如投资或非BVI公司的股份,必须为BVI公司所有,其中委托人(或他任命的其他人)通常为董事。
VISTA允许保持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财产,而非用来出售。也允许受托人将BVI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留给公司董事管理。
VISTA解除了受托人被“审慎者”准则强加的、并可能与委托人的意愿有所冲突的监督及干预管理信托资产的责任。
- 根据1984国际商业公司条例在BVI设立一间公司(BVI公司 A)持有信托资产。
- 委托人是指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信托形式为受益人持有资产的人。
- 受托人只能持有 BVI 公司(BVI公司 A)的股份,而BVI公司将持有信托资产。
- 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须签署信托契约。并须要拟订一份意愿书,概述委托人关于委托的信托资产的意愿。通常意愿书会详述委托人在有生之年或死亡时受益人的权利。关于管理信托资产的意愿,委托人也会给予受托人明确的指导。
- 信托中还可指定一个保护人。保护人是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第三方,并同意受托人的某些行为。通常信托契约规定保护人的职责,这些职责只限于信托资产碰到的重大的交易或问题。大多数情形下,我们建议家庭成员或家庭的亲近朋友担任这一职位。
- 它提供了确定性,使资产依据委托人意愿处置。
- 它解除了在普通法下受托人监管和干预的义务(除非委托人有所要求)。
- 它能使委托人给予受托人一个更适合其能力的角色(参与解决特殊问题的责任)。
- 它允许信托工具制定董事的任命和免职的规则。
- 它保证了受益人和董事在受托人未能遵从不干预的要求或董事的任命和免职的要求时都有权向法庭提出要求。
- 它强制受托人保留股票的义务。
- 它赋予受托人(如必要)按董事的指令出售股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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