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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经营
独资是最简单的商业所有形式。主要为一人投资的公司(独资)。投资人有权享有所有的利润并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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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
合伙经营是由两个人或以上的合伙人每人提供资金、技术或劳动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最多可达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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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LLPS)
有限责任合伙(LLP)在新加坡是新的商业组织形式。这就是说在新加坡除了注册为商行或公司,还可以选择注册为 LLP 公司展开经营活动。 2005年4月11日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法案》。 LLP 允许企业按合伙企业的方式运作,同时承担有限责任。它结合了合伙经营与私人有限公司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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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
国外企业必须向会计与企业管制局注册登记其分公司,始得在本地营商。国外企业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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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境外成立的公司、法人团体、社团、协会或其它机构; |
| b) |
非法人性质的团体、协会或其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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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其注册地的法律下,可作为诉讼当事人起诉或被诉,或拥有资产,以为此目的合法任命的团体或协会的秘书或其它高级职员的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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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新加坡未设总公司或主要营业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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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办事处
在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中未就代表办事处的成立作出规定。代表办事处只须向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ES”)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注册 (“MAS”) 。
根据具体情况,向 IES 或 MA 注册的代表处都应遵守 IES 或 MAS 规定之条款与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