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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
在香港注册或登记的公司,均受公司条例(香港法的第32章)的规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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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大纲与细则
章程大纲与细则为公司主要的法律文件。章程大纲包括公司的名称、公司注册股本、首任董事成员、目标条款(如有的话)。章程细则是一整套内部的条规,用来规范公司日常的运作。在申请公司注册时或以后有任何变更时,应向公司登记处呈交章程大纲与细则。章程大纲中规定至少有一名发起人(股东),每名发起人必须最少在公司中占有一股。
从 2004 年2月13日起,在章程大纲中只允许一名发起人,比如,一间私人有限公司只能有一名股东。一间私人有限公司也只能有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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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最少须有一名董事,须有0名居民。允许法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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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最少须一名秘书,必须是香港居民。允许法人秘书。秘书无需拥有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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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最少须有一名股东,允许法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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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资本
股份必须用一个固定数目注明。不允许“无面值”或“无记名”股份。股本通常为港元,也可以是任何其他流通货币或可以是多种货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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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
董事会可经常或在需要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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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大会
周年大会(AGM)必须每年举行一次,每年AGM 的间隔不超过15个月。但是,第一次AGM须在公司成立日后的18个月内举行。如果会议的所有事项都可以通过决议解决,可以免去AGM 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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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归档
董事和秘书的姓名和个人资料、抵押登记簿、股份资本、公司注册地址等在公司登记时或有任何更改时须向公司注册处呈交或更新以供公众查阅。私人有限公司无须呈交账目供公众查阅,但需维持适当的账目薄记并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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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及审计
每间公司在周年大会上应委任一名审计员,他必须是《香港专业会计师条例》下合格的并且独立于公司的审计师。在私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审计报告须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个月内完成并呈交周年大会。 |